慈善组织如何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慈善法》第66条规定:“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 与志愿者的年龄、文化程度、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第68条规定:“慈 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 益。 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应当为 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根据2013年11月修改后的《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的规定,志 愿者注册的基本条件包括:“(1)年满18周岁或16至18周岁以自己劳动 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14至18周岁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满 18周岁的在校学生申请注册的,按所在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2)具备参 加志愿服务相...全部
《慈善法》第66条规定:“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 与志愿者的年龄、文化程度、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第68条规定:“慈 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 益。
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应当为 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根据2013年11月修改后的《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的规定,志 愿者注册的基本条件包括:“(1)年满18周岁或16至18周岁以自己劳动 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14至18周岁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满 18周岁的在校学生申请注册的,按所在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2)具备参 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注册 机构的相关规定
《慈善法》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 条件。这至少包括: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与相应的工具;提供与慈善服务 相关的专门培训;提供非工作报酬但为完成任务所需要的必要经费等。
志愿者的合法权益至少包括三个部分:现行法律规定的适用于所有 公民的人身安全权、财产安全权、人格权、隐私权等权益;《慈善法》第64 条规定的知情权,即对所参与的慈善服务及其风险有知情权;慈善组织与 志愿者签订协议中规定的相应权益,这部分权益要视协议规定的具体内 容来定。
此外,对于让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的,慈善组织 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的过程 中,尤其是具有很大危险性的抢险救灾、照护失智失能人士和传染性疾病 患者等,都可能威胁到志愿者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虽然志愿者提供 的是无偿服务,但这种危险及其后果不应当由志愿者个人承担。
因此,慈善组织应当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主要是 因为志愿者与慈善组织不是一种劳动关系,不能纳入现行工伤保险制度, 这使其丧失了通过社会保险制度来解除类似风险的机制,只能采取商业 保险机制来解决。
根据《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应当将志愿者作为被保 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并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 务,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索赔, 由保险公司对受损害的志愿者给付补偿金。
在没有参加保险的情形下, 志愿者在提供慈善服务时受到伤害的,慈善组织亦应当提供必要的补偿。
实践中曾有未提供专业培训便让志愿者上岗提供专业服务以致引发 纠纷的案例。某养老院安排未经过专门培训的志愿者张某负责照料左腿 因疾失能的王老太太,并承担其康复职责。
在康复过程中因张某处置失 当而造成王老太太左腿骨折,家属要求养老院承担治疗费用及赔偿损害, 养老院以志愿者不是本院固定员工为由拒绝,王老太太家属遂将养老院 诉至当地人民法院。根据《慈善法》的规定,养老院无疑应当承担责任, 因为培训志愿者使其具有专门的康复技能是安排其从事相应服务工作的 前提,否则便不应当将张某安排做王老太太的康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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