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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告诉我:未婚生育第一胎要交纳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四十一条同时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从这里看,应该是只有生育二胎或以上的才可能交纳社会抚养费。但是,许多网友经常说,未婚先孕要交纳社会抚养费。为此,我一直在寻找依据,且不敢回答这个方面的问题,但至今没有找到。因此,我想在此请问:未婚生育第一胎要交纳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谢谢!。

全部回答

2008-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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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予以规定。 如《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孩子的,男女双方应当分别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且不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待遇。
   …………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标准是: ………… (三)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再如《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 (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再如《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十五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 (四)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重婚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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