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高手来指点!关于增值税问题我想请问一
应是10%,以下规定供你参考:
根据财税[2001]78号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以此规定为主线,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的抵扣管理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抵扣主体 抵扣主体是“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里所称“企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应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而不包括《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称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以及“个人”。
政策执行的起始时间...全部
应是10%,以下规定供你参考:
根据财税[2001]78号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以此规定为主线,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的抵扣管理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抵扣主体 抵扣主体是“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里所称“企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应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而不包括《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称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以及“个人”。
政策执行的起始时间 自2001年5月1日起,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自2003年6月1日起,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销售的其回收的报废汽车(拆解)这类废旧物资,可按照财税[2001]78号通知的规定执行。
抵扣条件 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发票应注明“废旧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
从2004年3月1日起,废旧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开具普通发票时,加盖财务印章,并在普通发票下方正中央加盖“开票人专章”。
申报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所有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废旧物资发票,应根据相关废旧物资发票逐票填写《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清单》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税务机关。
从3月份申报期开始,纳税人还需同时报送载有《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未单独报送《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纸质资料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废旧物资抵扣清单》的,该张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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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惠(免税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以此规定为主线,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免税管理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免税主体 免税主体是“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这里所称“单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而不包括《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称的“个人”。
政策执行的起始时间 自2001年5月1日起,废旧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自2003年6月1日起,可按照财税[2001]78号通知的规定执行。
免税客体 免税客体是废旧单位销售的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废旧单位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废旧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发票管理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收购发票应由收购单位在支付个人款项时开具。因此,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如生产企业的下脚料),应由销售单位开具发票,而不能由废旧单位开具收购发票。
废旧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开具普通发票时,应加盖财务印章和开票人专章。而此前《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开具发票应当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申报资料 废旧单位应将销售废旧物资开具的普通发票逐票填写《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税务机关。
从2004年3月份申报期开始,纳税人还需同时报送载有《废旧物资开具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它存储介质)。
若废旧单位当期未开具废旧物资发票,可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废旧物资开具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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