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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举证证明财产的性质呢?

应该如何举证证明财产的性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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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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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婚姻法》第18条和《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提交证据来证明以下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1、财产是婚前取得的证据。  男女双方结婚前的财产,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结婚后,都属于一方所有。
  这个财产的性质不会因为结婚年代的长短而发生变化,除非夫妻双方对于财产的归属有了书面的重新约定。  由于婚前财产范围的确定一般是按照登记结婚的时间来确定的,登记结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登记结婚后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对于房产等不动产,由于我国普遍建立了登记制度,所以离婚时发生纠纷时,可以提交法定登记机关的登记证,以证明自己是婚前拥有了相关不动产的所有权。而对于首饰、电器等贵重的动产,可以提交购买这些物品时的发票,因为发票上是有购买日期的,所以根据发票上的日期就可以确定购买的时间是婚前还是婚后,从而判断财产的归属。
    需要注意的是,在购买物品的时候,有的卖方给的不是发票而是收据,这种收据由于不是正规的票据,如果发生纠纷,而在庭审的过程当中,对方当事人又不承认该收据的真实性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一般不会采信收据,所以购买贵重物品时,要开立正规的发票。
  当然,如果没有发票的话,是通过信用卡付账的,也可以提交信用卡对账单来证明财产的取得时间。   2、医疗费、生活补助费是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证据。 3、财产明确归一方所有的遗嘱或赠与合同。
   4、物品属于一方专用的证据。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6、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除了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婚前个人财产并不会随着婚姻关系的建立而变为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其还是属于个人财产,另一方当事人是不能够分割的。
    在这种情况下,相应财产取得的时间就很关键。所以,在离婚诉讼当中,一定要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财产取得时间的证据,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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