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助捐赠支出如何记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例1:2009年,某企业将自产产品1000件(成本单价100元,单...全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例1:2009年,某企业将自产产品1000件(成本单价100元,单位售价150元)通过减灾委员会向地震灾区捐赠。
不包括以上捐赠业务的会计利润50万元,适用所得税税率25%,增值税率17%,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125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
同时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
纳税调整额:12。
55-4。494=8。056(万元)在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1行“营业收入”列示15万元,第2行“营业成本”列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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