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纠纷时间:2008年1月1日最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
事件经过:公司高层企管人士之间明争暗斗,殃及下属,导致非法定原因意外造成公司方单方通知合同中止 该员工经过3月试用期与公司签订正式合同,事发时双方履行合同半年,并且,肇事者未尽提前一月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并在发生合同争议时,曾以辱骂、诽谤、威胁,并侵犯个人财产、侵犯隐私权等手段对待此员工。
经公司领导鉴定 此次事件真实原因非此职工过失,按真实原因不构成解除合同 但公司考虑公司利益不得不迁就 屈服于肇事者,遂与被解除合同者协商 终止合同
请问:1。此员工应如何依法处理此事?
2。还可依法要求得到何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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