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需要提交哪些材
1、夫妻团聚的,需提交结婚证,香港婚姻登记及律师楼声明书,澳门婚姻登记及政府注册证件服务中心的声明书;如曾有过婚姻史的,还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配偶的死亡证明。
2、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明及复印件;
3、照顾父母的,需提交父母身边确无子女的证明材料和亲属关系证明,父母在香港、澳门身边无子女声明书;
4、无依靠小孩投靠父母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明,父母离异的需出具法院确定的父或母对其具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香港、澳门律师声明书;
5、孤儿投靠亲属的,需出具载明父母已死亡的户口簿或相关的证明材料,与被投...全部
1、夫妻团聚的,需提交结婚证,香港婚姻登记及律师楼声明书,澳门婚姻登记及政府注册证件服务中心的声明书;如曾有过婚姻史的,还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配偶的死亡证明。
2、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明及复印件;
3、照顾父母的,需提交父母身边确无子女的证明材料和亲属关系证明,父母在香港、澳门身边无子女声明书;
4、无依靠小孩投靠父母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明,父母离异的需出具法院确定的父或母对其具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香港、澳门律师声明书;
5、孤儿投靠亲属的,需出具载明父母已死亡的户口簿或相关的证明材料,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
6、投靠养父母的,需提交收养关系证明:1)1992年4月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须提供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公正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2)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须提供由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3)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须提供由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地区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7、无依靠老人投靠的,需有证明内地确无子女和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的材料,“申请父母来港定居”声明书;
8、申请去港澳继承财产的,需有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在港澳无继承人的证明以及申请人继承权证明,港澳地区遗产管理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和交纳遗产税凭单。
9、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