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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界定的因素有哪些?

劳动关系界定的因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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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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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界以“控制标准论”为通说,其主要理论是,雇员必须服从雇主,遵守雇主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雇主有权监督雇员的工作。如果某人签约做某一特定工作,自行提供工作设备,完全自选决定,或不必遵守有关工作细节的指令,则该人通常是独立承包人,而不是雇员。
  同时还可以考虑履行其职责时是否承担任何风险。  另一说为“组织标准论”,以劳动者的工作是否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来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其主要理论是,如果一个人的工作是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可以认为双方形成雇佣关系。
  如果该工作不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的,则双方不是雇佣关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将上述两个理论结合起来,确定了如何判定劳动关系的几个要素。  具体规定如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论是否具有本市户籍)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具有下列情形时,可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2)劳动者付出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或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作证”或“服务证”等身份证件,或填写“登记表”、“报名表”,允许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名义工作或不为反对意见的。
    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约束、支配,以自己的技能、设施、知识承担经营风险,基本不用听从单位有关工作指令,与用人单位没有身份隶属关系的,不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人民法院可根据双方关系的实际状况来确定双方的法律关系。
  笔者赞同这种宽泛的界定标准,其在现实中对劳动者更有利,更切合实际。  此外,从形式上过份强调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与唯一性的“唯合同论”不足取。最后,劳动关系的内容和实质——劳动,也是界定劳动关系的重要因素。
  从形式而方,如果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且劳动者确实听命于用人单位,但其真正进行的却是违法犯罪活动,如其人受雇于某公司为货车驾驶员,但所运输之货物为毒品,也不能认为双方形成的是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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