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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公司上班该告分公司还是总公司?

在分公司上班该告分公司还是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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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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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如有书面劳动合同,则应以书面劳动合同上写明的用人单位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 二、如无书面劳动合同,但有充分的证据表明系与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则可以告分公司。所谓充分的证据,包括有分公司盖章确认劳动关系的文件,工资发放,社保缴费情况等。
   三、如无书面劳动合同,也无充分证据证明系与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则应告总公司。  如果告分公司,则如果分公司否认,则劳动者将陷入被动。 理论上讲,即使分公司有营业执照,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但该分公司并不具备独立承担责任能力,其法律后果应由总公司承担(《公司法》第十四条)。
  因此,从责任承担上,分公司用工就等于是总公司用工。  诚然,分公司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被告,但不等于必须作为被告。从最终法律责任主体的角度考虑,笔者认为,即使是分公司用工或与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告总公司也是没有问题的,更明确一点说,与分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和同时与总公司形成劳动关系,两者并不矛盾,是合乎法理的。
    然而,在实务中,这一点并未统一。有的仲裁机构或法官,似乎把分公司与总公司当作两个主体。有的案件中,员工告总公司,有证据表明员工在分公司上班,最后裁决驳回员工诉请,理由是员工告错了,应该告分公司,这显然不合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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