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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由哪些法院管辖?

离婚案件由哪些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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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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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普通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1、离婚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 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3、原告不知道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以被告住所地为管辖依据向本院提起诉讼的,应提供户口簿、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证明。   (二)特别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1、对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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