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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题目:赠与合同

题目: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但该大学在接受乙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馈赠给乙,请问此举该怎么理解?学校对乙赠与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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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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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D 【考点】物权法定、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 【解析】 《物权法》第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时,其父之母校即取得该毕业纪念册的所有权。   《物权法》第39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甲与其父之母校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由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其实质是通过合同约定,为其父之母校约定一个处分权受到限制为内容的毕业纪念册所有权,这一约定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不发生物权效力(可以产生债权效力)。
      换言之,甲父亲之母校对毕业纪念册的处分权不受该约定的限制,学校将毕业纪念册赠与乙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不仅赠与合同有效,乙也能取得毕业纪念册的所有权。
   此题非常隐蔽,一般不会想到物权法定原则还可以如此具体地考察。如果对物权法定原则没有深刻的理解,在解答此题是就会遇到较大的困难。

2007-12-27

无效。因为在甲在其赠与合同中是有条件的:只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该大学将其转赠给乙属于违反赠与合同条例的行为,所以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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