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
1,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的高度不对称性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中是一个中介机构它促使资金由盈余方向稀缺方流动。
"实际上,银行并不比其他企业
更易出事故。只是银行具有高负债的
特性,这使得银行一旦出现错误就很
可能永远无法弥补,资本较少的银行
就像是一个身患血友病的人受到猛烈
攻击一样。 "
--Martin Taylor
2,银行同业间交易的广泛性
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会占用大量的同业资金,因此一家商业银行的倒闭会引起其它商业银行的资金短缺。
二,商业银行监管的目标
1,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
2,合理分配社会资源
三,《商业银行法》的制定与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
1,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 其他客...全部
1,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的高度不对称性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中是一个中介机构它促使资金由盈余方向稀缺方流动。
"实际上,银行并不比其他企业
更易出事故。只是银行具有高负债的
特性,这使得银行一旦出现错误就很
可能永远无法弥补,资本较少的银行
就像是一个身患血友病的人受到猛烈
攻击一样。
"
--Martin Taylor
2,银行同业间交易的广泛性
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会占用大量的同业资金,因此一家商业银行的倒闭会引起其它商业银行的资金短缺。
二,商业银行监管的目标
1,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
2,合理分配社会资源
三,《商业银行法》的制定与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
1,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 其他客户的合法利益;
保护商业银行的利益
对于这一概念应该结合《中国人
民银行法》来看,实际上是对商业银
行在被监管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的规
定。
在法律问题中同样也有一些基本的
东西。最典型的就是"权利义务关系",
这是所有法律都要谈到的问题。
2,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商业银行是一个高负债的企业,
大量的资产都是别人的。
因此,这样
的企业具有一定的冒险倾向。
3,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4,促进经济发展。
四,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
《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
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五,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一)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二)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
按照我国的立法规定保险业,证
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是应该分业经
营的。不允许商业银行设立信托投资
公司,但是允许从事代理保险业务。
我国不允许商业银行从事信托业务
商业银行的这个业务范围并不是
一个排它性的业务范围。
在十三条业务范围中只有第一条
吸收公众存款是具有排它性的,是商
业银行的独特业务。
六,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1,效益性
2,安全性
3,流动性
七,商业银行的经营方针
1,自主经营的方针
2,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方针
3,自我约束的方针
八,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原则
1,平等原则
2,公平原则
3,自愿原则
4,信用原则
第二节 商业银行的设立
一,商业银行的特许经营
理由:
1,商业银行经营失败对社会的影响巨大;
2,金融市场是一个脆弱的市场,需要保持合理的竞争秩序。
在一个正常的市场上是不需要
对竞争秩序进行要求的,只要求公
平竞争。
例如:现在国内的彩电市场,就是一个
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
金融市场市场却不是这样,它
是一个脆弱的市场。
经济学家认为:竞争者过多或
是有很多小的商业银行倒闭,会引
起整个金融市场的动荡,甚至会使
金融市场的秩序崩溃。
二,申请设立银行的条件
对商业银行设立的一般要求:
1,拟设立的商业银行是健康的:
盈利性
2,拟设立的商业银行对金融秩序
的影响:社区需求
二,申请设立银行的条件
美国对于银行设立的一般要求:
主要包括:
(1)银行金融历史及经济条件(在成立
新银行时,是指银行的原始资本和原始
资本结构);
(2)银行资本结构是否合理;
(3)银行发展前途;
(4)银行管理方式及经营状况;
(5)社区对银行的需求;
(6)银行的存在及其运作是否符合法律
二,申请设立银行的条件
中国《商业银行法》上的要求:
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与《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经营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
施。
中国人民银行在审查时,应当考虑经济发展的需
要与银行业竞争的状况。
二,申请设立银行的条件
《商业银行法》对最低注册资本数额的规定:
1,商业银行:10亿元人民币;
2,城市合作商业银行:1亿元人民币;
3,农村合作商业银行:5000万元人民币。
二,申请设立银行的条件
在中国设立商业银行最重要的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在审查时,应当考虑经济发展
的需要与银行业竞争的状况"。(第十二条)
需要和银行业竞争的状况
三,申请资料及审批程序
(一)初审程序所需要的资料: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提交的其他
文件,资料
三,申请资料及审批程序
(二)正式申请程序所需要的材料
1,银行的章程草案;
2,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4,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
5,持有注册资本10%以上的大股东的资信
证明和有关资料;
6,经营方案;
7,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以及与业务有
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8,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四,审批当局的法律责任
对审批当局有异议的当事人:
1,拟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者;
2,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的竞争对手;
3,社会公众。
四,审批当局的法律责任
(一)对审批程序的异议
(二)对审批结果的异议
五,其他进入商业银行市场的方式
1,直接开展部分商业银行业务;
2,通过股权投资或者收购方式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
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
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
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
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它具有如下特点: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
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
限批准的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
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
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第三节 商业银行的组织
一,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1,行长与董事长
2,监事会制度
二,分支机构的设立
1,为什么要限制银行设立分支机构
1)落实商业银行设立审批权
2)防止商业银行经营风险过度扩张
二,分支机构的设立
中国对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
需要提交的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最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3,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4,经营方针和计划;
5,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
关的设备资料;
6,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二,分支机构的设立
中国对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
分支机构时,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分支机
构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
拨付给
各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能超
过总和注册资本金额的60%。(第19条)
二,分支机构的设立
分支机构与总行之间的关系:
"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
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
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
总行承担"。(第22条)
二,分支机构的设立
金融创新对分支机构设立的影响:
1,流动银行业务车;
2,金融电子化的发展
三,银行的变更事项审批
需要审批的变更事项: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
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六)修改章程;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长(行长),总经理时,应当报
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其任职条件。
四,商业银行扩张业务的其他方式
(1)收购一家已经成立的地区性商业银行;
(2)收购另一家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
(3)商业银行分立或者合并,增加或者减少
了分支机构;
(4)成立银行控股公司,由控股公司出面扩张
五,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第四节 商业银行业务监管
一,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的限制
二,商业银行审慎经营监管
三,合理配置资源监管
一,商业银行经营范围限制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
的不动产或者股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
一年内予以处分。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
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
自用不动产。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
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本法施行前,商业银行已向非银行金
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条: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
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
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支持混业经营的论点:
(1)能够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2)能实现规模效益;
(3)多样化经营使其具有稳定性;
(4)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提高
了金融业的服务效率
1,关于分业与混业经营的谈论
反对混业经营的论点:
(1)多样化的经营并不必然会降低风险;
(2)当银行多样化经营时,管理者可能无
法识别和评估银行的整体风险,从而使银行
承担过度的风险;
(3)银行过多参与其他业务很可能会导致
传统业务风险的升级或派生出新的风险;
(4)银行综合经营将会产生利益冲突;
(5)银行业务的综合经营很可能并不是促
进金融业的竞争,而是造成集中和垄断。
1,关于分业与混业经营的谈论
2,混业经营的模式:
金融控股公司是必然选择吗
混业经营的三种模式:
(1)德国模式:全能银行;
(2)英国模式:银行附属公司;
(3)美国模式:金融控股公司
3,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问题
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
3,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问题
1)集团内部的法人独立性问题
3,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问题
2)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问题
3)公众信心问题
二,商业银行审慎经营监管
1,资本充足率
2,流动性
3,资产集中
4,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1,资本充足率
(1)《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
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
(2)资本充足的计算率公式
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是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其中核心资本所占比例不低于4%
随着银行国际化的经营,人们发现
不同的国家对资本充足率以及资产风险
的计量是不同的,这样就会带来很多问
题。
因此,一些发达国家开始将自己的
标准,制定成为国际统一的标准。
《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
规定:
资本充足率为8%;资本包括核心
资本和附属资本。
风险乘数:
1)0%; 2)10%
3)20%; 4)50%
5)100%。
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的两种方式:
1,增加资本
2,降低风险资产的总额。
例如:卖掉贷款债权等。
2,流动性
(1)贷款余额限制
贷款余额/存款余额不得超过75%
(2)流动性资产限制
流动性资产余额/流动性负债不得
低于25%
3,资产集中
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
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但是在中国对"同一借款人"没有
一个明确的限制,但是在国外则有这
方面的明确规定。
4,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对银行内控制度的监管
"审慎监管的主要目的是要为银行
创造一个既能控制和管理风险,又
能从中赢利的环境。我们显然无意
消除所有风险,这不符合公众的利
益,不利于银行体系适应经济发展
对信贷的需要"。
三,合理配置资源监管
对关系人贷款的限制:
(1)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2)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
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关系人的定义:
(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
理人员,信贷人员及其近亲属;
(2)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
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或者
其他经济组织
1993年2月某商业银行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共同开发某经济特区的房地产项目,并成立项目公司,因该行付行长兼任房地产公司付董事长,商业银行向该项目公司投资1亿元人民币。
同年6月房地产开发公司以该公司的房地产作抵押,向商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商业银行经审核后,向其发放了2亿元抵押贷款。该行当月资本余额为17。9亿元人民币。1994年7月房地产开发公司因经营亏损濒临破产,商业银行的贷款已无法收回。
1994年底该商业银行被人民银行决定接管。
请问:
(1)商业银行能否向项目公司投资 为什么
(2)商业银行能否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抵押贷款 为什么
(3)商业银行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2亿元人民币贷款是否合法 为什么
(4)人民银行对该商业银行的接管决定是否正确 为什么
(1),不能。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企业投资。
(2),能。《商业银行法》禁止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并不禁止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只是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3),不合法。
因为《商业银行法》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该商业银行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2亿元人民币贷款已超过其资本余额的10%。
(4),正确。
因为该商业银行巨额贷款无法收回,可能发生信用危机,在此情况下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第五节
问题商业银行的处理
一,商业银行危机时的处理措施
二,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
一,商业银行危机时的处理措施
1,整顿管理层;
2,最后贷款人;
3,接管;
4,兼并与收购
《商业银行法》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
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人民银行
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
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
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
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关于接管的规定:
《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五条
接管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并组织实施。
中
国人民银行的接管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名称;
(二)接管理由;
(三)接管组织;
(四)接管期限。
接管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公告。
第六十六条 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
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
行的经营管理权力。
关于接管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
接管期限届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决定
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
(一)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中
国人民银行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
(二)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
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三)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
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关于接管的规定:
中央银行接管商业银行虽然法律上
可行,但实际上很难操作。
在实践中,只发生了一次接管的事
例。1995年中央银行接管了"中银信"
但是一个失败的接管,最后不得不由广
州发展银行将其吞并。
在实践中,仅仅靠接管并不能解决
问题,实践中常采用收购,兼并的方式
收购与兼并是处理有危机商业银行
较好方式。
因为:
1)所有的债权债务都由收购者承担,
这样不会造成社会动荡。
2)可以减少中央银行的成本。
但是收购与兼并方式存在一个非常
严重的问题,就是股东权益的处理。
例如:最近发生郑百文破产案。
证券法规定:
收购一个公司的股权达到5%时
要公告,以后每到2%还要公告,当
达到30%以上时要发出全面收购邀
约,向所有股东提出收购。
破产这样一个手段主要是保护
债务人的手段。
破产的两个功能:
1)要求所有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
的要求是一个集体有序的处理程序
2)保护债务人。
二,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
(一)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途径:
1,解散
2,撤销
3,破产
商业银行的破产清算顺序:
(1)清算费用;
(2)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4)其他有优先权的债权;
(5)一般债权
(二)商业银行的破产清算
商业银行退出另外两种情况:
1,商业银行自愿解散
因为分立,合并或出现银行
章程规定的事项时可以解散,但
必须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
2,银行因为撤销而终止
上述两种情况的清算与破产的清算一样,都必须成立一个清算组。
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事例:
海南发展银行
1998年6月,被关闭。
通过这样一个案例,我们可以
看出在中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
不仅仅是经营方面的问题,还有经
济环境和政治环境的影响。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