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服务机构中员工的签字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委托人在居间服务机构办理业务,签署文件,原则上应当由居间服务机 构加盖公牵角认。但在实践中,部分居间服务机构都是通过某具体办事人员进
行联络接治,存在办事人员代居间服务机构签字的情况。居间服务机构人员流 动性较大,很多时候各方洽谈过程也并非在居间服务机构办事地点进行,难以 及时加盖公章确认。 在这种情况下,居间服务机构如果以办事人员未经其同
意,或其工作人员不具备相关资质为由,拒绝认可其工作人员出具的书面文件 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如果委托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 则构成表见代理,居间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委托人因其自
身疏忽,则不构成表见代理。 具体而言...全部
委托人在居间服务机构办理业务,签署文件,原则上应当由居间服务机 构加盖公牵角认。但在实践中,部分居间服务机构都是通过某具体办事人员进
行联络接治,存在办事人员代居间服务机构签字的情况。居间服务机构人员流 动性较大,很多时候各方洽谈过程也并非在居间服务机构办事地点进行,难以 及时加盖公章确认。
在这种情况下,居间服务机构如果以办事人员未经其同
意,或其工作人员不具备相关资质为由,拒绝认可其工作人员出具的书面文件 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如果委托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 则构成表见代理,居间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委托人因其自
身疏忽,则不构成表见代理。
具体而言,可以综合以下因素予以考虑:(1)书面 文件出具的时间、地点,如该员工在出具书面文件时是居间服务机构工作人员,
或在居间服务机构经营地点出具书面文件;(2)是否存在先前代理行为,例如该 员工之前一直经手办理相关手续,亦得到居间服务机构的认可;(3)该员工出具
书面文件的内容是否属于其职责范围,例如其员工出具与其职责无关的承诺、保 证;(4)居间服务机构是否存在明示或默示的许可,如居间服务机构明确表示认可
其员工出具的书面文件,或在明知的情况下却未在合理期间提出异议。
此外,该 员工是否具备相应的中介服务资质并非审查是否构成职务行为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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