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案情看,那个
朋友因酒后驾车撞了一17岁的孩子且逃逸,并积极的配合受害家属治疗,显然没有死亡的结果,但是不是造成了重伤的结果,在此难以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1日施行), 在“重伤”或“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两处,很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附条文: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民事赔偿应是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其中第二十五条又规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因此,仅此一项民事赔偿责任数额就会因地区不同而所有不同。
3、现在经受害方提出要14万,也付了钱。 但受害方拿到钱后又起诉了怎麽办?
因诉讼法律关系已经建立,必须应该,否则,不积极应诉,必将导致一些合法权利因不应诉而放弃的结局,即便你朋友有权进入二审程序,但也会因放弃一审中的举证权利而带来难以弥补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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