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女职工怀孕期间,单位可以随意解除劳
动关系吗?
2005年10月,廖小姐进人某酒楼有限公司工作,任会计一职。双方后口头约 定试用期三个月,月工资1200元,试用期届满正式聘用后月工资1500元。2005年 12月,因廖小姐工作表现出色,公司提前聘用廖小姐为正式员工,但双方并未签订 正式书面劳动合同。
2006年7月31日,廖小姐发现自己怀有身孕就于8月6日告知公司,可第二 天即8月7日公司便以廖小姐“不能胜任财务会计一职工作,并不符合公司要求” 为由,给廖小姐下达辞退通知书,将廖小姐辞退。 为此,廖小姐多次与公司进行交 涉,但未果。廖小姐遂于2006年8月15日离开某酒楼有限公司。
2006年12月11日,廖小姐生育一女婴,并于...全部
2005年10月,廖小姐进人某酒楼有限公司工作,任会计一职。双方后口头约 定试用期三个月,月工资1200元,试用期届满正式聘用后月工资1500元。2005年 12月,因廖小姐工作表现出色,公司提前聘用廖小姐为正式员工,但双方并未签订 正式书面劳动合同。
2006年7月31日,廖小姐发现自己怀有身孕就于8月6日告知公司,可第二 天即8月7日公司便以廖小姐“不能胜任财务会计一职工作,并不符合公司要求” 为由,给廖小姐下达辞退通知书,将廖小姐辞退。
为此,廖小姐多次与公司进行交 涉,但未果。廖小姐遂于2006年8月15日离开某酒楼有限公司。
2006年12月11日,廖小姐生育一女婴,并于同年12月20日出院,廖小姐住 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12648。
38元。廖小姐出院后,在核报医疗费时发现某酒楼有 限公司自2006年11月起便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导致其无 法核报医疗费用。廖小姐认为某酒楼有限公司的行为已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于 2007年5月15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希望以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 权益。
可仲裁委员会认为其以过了受理时效,廖小姐不服,又起诉到法院,,经过法院 的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令公司赔偿廖小姐生育医疗费10118。70元及补发原告 产假期间三个月工资4500元,维护了廖小姐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单位能否在女职工怀孕期间以员工“不胜任”为由解除 劳动关系?单位违反法律解除了劳动关系后,由于未给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产生 的损失要不要赔偿?
首先,我国法律对于女职工“三期”有特别的规定,对女职工进行了特殊的保
护,这也是广义的生育保险待遇所包含的女职工应当享受的待遇,单位既不能解除 也不能终止。
显然,公司提出以“不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现实 中,即使企业不与员工解除合同,往往会遭遇到软暴力,比如孤立、不给安排具体工 作、开会不通知。所以廖小姐的离开也是情有可原的。
但是,廖小姐有关生育保险的待遇未得以享受,公司是难以免责的。
因公司在 辞退廖小姐后,便停止支付其的生育保险费,造成廖小姐在生育后未能从生育保险 基金中支取生育医疗费,已对其造成损害,故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在女职工“三期”内将女职工辞退,这一行为是严重违反劳动法的禁止性 规定的违反行为,也是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恶意践踏,哪怕是从人道主义出发,也应 该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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