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出口?是什么意思
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等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
收发货人申报进出口的无代价低偿货物,与退运出境或者退运进境的原货物不完全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不完全相符的,经收发货人说明理由,海关审核认为理由正当且税则号列未发生改变的,仍属于无代价抵偿货物范围。
收发货人申报进出口的免税补偿或者更换的货物,其税则号列与原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不一致的,不属于无代价低偿货物范围,属于一般进出口货物范围。
(二)特征
无代价低偿货物海关监管的基本特征是:
1。 进出口无代价低偿...全部
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等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
收发货人申报进出口的无代价低偿货物,与退运出境或者退运进境的原货物不完全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不完全相符的,经收发货人说明理由,海关审核认为理由正当且税则号列未发生改变的,仍属于无代价抵偿货物范围。
收发货人申报进出口的免税补偿或者更换的货物,其税则号列与原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不一致的,不属于无代价低偿货物范围,属于一般进出口货物范围。
(二)特征
无代价低偿货物海关监管的基本特征是:
1。
进出口无代价低偿货物免予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
2。进口无代价低偿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出口无代价低偿货物,不征收出口关税。但是进出口与原货物或合同规定不完全相符的无代价低偿货物应当按规定计算与原进出口货物的税款差额,高出原征收税款数额的应当征收超出部分的税款,低于原征收税款且原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同时补偿货款的,应当退还补偿款部分的税款,未补偿货款的,不予退还。
3。现场放行后,海关不在进行监管。
(三)报关程序
无代价抵偿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短少抵偿,一种是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抵偿。对两种抵偿引起的两类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在报关程序上有所区别。
1。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引起的无代价低偿货物进出口前应当先办理被更换的原进出口货物中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货物的有关海关手续。
(1)退运进出境
原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办理被更换的原进出口货物中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货物的退运出境或退运进境的报关手续。
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退运
出境时不征收出口关税;被更换的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时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
(2)放弃交由海关处理
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中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货物不退运出境,但原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愿意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海关应当依法处理并向收货人提供依据,凭以申报进口无代价低偿货物。
(3)不退运出境也不放弃或不退运出境
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中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货物不退运出境且不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被更换的原出口货物中残损、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的货物不退运进境,原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接受无代价低偿货物申报进出口之日适用的有关规定申报出口或进口,并缴纳出口关税或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还应当交验相应的许可证件。
2。向海关申报办理无代价低偿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期限
向海关申报进出口无代价低偿货物应当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
3。无代价抵偿货物报关应当提供的单证
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无代价低偿货物进出口时除应当填制报关单和提供其他必须的报关单证外,还应当提供以下特殊单证:
(1)进口
①原进口货物报关单;
②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者原进口货物交由海关处理的货物放弃处理证明或者已经办理纳税手续的单证(短少抵偿的除外);
③原进口货物税款缴纳书或者“进出货物征免税证明”;
④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海关认为需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2)出口
①原出口货物报关单;
②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已经办理纳税手续的单证(短少抵偿的除外);
③原出口货物税款缴纳书;
④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海关认为需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出口货物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