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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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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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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2。出卖人的另一项主要义务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买受人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应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这也是买卖合同区别于其他涉及财产移转占有的合同的本质特性之一。   3。再次是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对其所转让的财产负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的担保义务。
  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移转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夺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的义务。 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具备约定或法定品质所负的担保义务。 (2)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1。
    依合同的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支付价款,并不得违反法律以及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 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依法律规定、参照交易惯例确定。
   2。买受人的另一项义务是受领标的物。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及其有关权利和凭证,买受人应及时受领。   3。买受人还负有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应当在当事人约定或法定期限内,依通常程序尽快检查标的物。
  若发现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的瑕疵时,应妥善保管标的物并将其瑕疵立即通知出卖人。 4。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 标的物风险责任负担是指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
     在买卖合同中,对于债务不履行或不协助履行,标的物的风险通常由有过失的一方负担。在标的物非因双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意外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规定,风险负担按交付原则确定。
  
   根据《合同法》规定,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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