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名册的记载事项有哪些?
股东名册是指由公司置备的,记载股东个人信息和股权信息的法定簿册。股权具有可转让性。
我国《公司法》对名册的记载事项作了规定。其中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公司法》第134条规定:“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由上可见,中国公司法关...全部
股东名册是指由公司置备的,记载股东个人信息和股权信息的法定簿册。股权具有可转让性。
我国《公司法》对名册的记载事项作了规定。其中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公司法》第134条规定:“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其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由上可见,中国公司法关于股东名册记载事项的规定与其他国家公司法的规定基本相同,但也存在一些细微的差别,主要是中国没有对特别股作出规定。
鉴于《公司法修改稿》第165条保留了现行公司法第135 条的规定,即“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的股票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票,另行作出规定。”而该条规定按照学者解释,实际上应当就是特别股的规定,只是没有明确概念而已。
从立法的科学性出发,虽然国务院还没有规定“其他种类的股票”,但是公司法修改应该在股东名册的记载事项中对“其他种类的股票”预先作出规定,以求完备。另外,在公司法律实践中,股东名册一般还须记载股权质权、股权信托等事项,而这些事项的记载又是理论上没有任何争议的,实践中也是必须的。
因此,公司法修改中应该在股东名册的记载事项中增加:“其他与股东权益有关的事项”。这样实践中的一些做法才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