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高温权益是如何规定的?
1、高温作业有限制,出工时间看气温
按照国家安全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于2012年联合颁发的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全部
1、高温作业有限制,出工时间看气温
按照国家安全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于2012年联合颁发的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2、高温天气遇停工,职工工资不能停
如遇高温天停工,劳动者的工资会不会受影响?对此,《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同时还规定,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合理调整高温天气作息时间或者对有关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调整安排。这里面有两层含义:一是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可依法调整室外露天作业职工的相关工作安排,比如把室外露天作业职工临时调整到室内温度较低的区域作业,但不得超过一定的合理限度;二是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因高温停工职工的工资。
3、高温津贴非福利,随意扣发可不行
长期以来,公众对高温费那点事儿的议论就没休止过。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职工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以及足够的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的药品,而且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各省不同,我省的发放标准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夏季高温津贴。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企业可以每个月发,也可以一次性支付。高温费可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
不过,尽管国家及省里有明确规定,但高温津贴政策各个企业执行情况参差不齐,基本情况是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好于民营企业,大中型企业好于小微企业。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省人社部门正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劳动用工专项检查,遵守高温津贴规定情况也是检查重点之一。
4、高温中暑致职业病,可提请工伤认定
相对于在室内工作的白领,在户外作业的蓝领更容易受到中暑等威胁。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那么,高温中暑申请工伤认定的流程是怎样的?省12333热线工作人员表示:“劳动者若中暑应先及时申请职业病鉴定,然后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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