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未遂时对方怀孕不久,会不会因为这个原因多判刑?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那么强奸未遂怎么判刑? 一、处罚原则 1、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即定性上是强奸罪; 2、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可以”在法律上是指是否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要考查每个案件的具体情节。“可以”在法律上也意味着可以不从轻或减轻。 二、强奸犯罪未遂的分类 强奸未遂包括两种类型: 1、实行终了的强奸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强奸未遂。 (1)实行终了的强奸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如:过程中未能勃起等情形 (2)未...全部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那么强奸未遂怎么判刑? 一、处罚原则 1、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即定性上是强奸罪; 2、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可以”在法律上是指是否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要考查每个案件的具体情节。“可以”在法律上也意味着可以不从轻或减轻。 二、强奸犯罪未遂的分类 强奸未遂包括两种类型: 1、实行终了的强奸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强奸未遂。
(1)实行终了的强奸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将犯罪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如:过程中未能勃起等情形 (2)未实行终了的强奸未遂,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的介入,导致行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为实行终了,以致犯罪没有得逞。
2、能犯强奸未遂和不能犯强奸未遂。 (1)能犯强奸未遂是指根据犯罪时的主客观情况,犯罪行为本来有可能得逞,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没有得逞。 (2)不能犯强奸未遂,是指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上的原因或行为手段或行为对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备得逞的客观可能性。
如:误认为对方是女的,实际上对方是男的。 三、强奸未遂分类的意义 上述分类表现出犯罪行为实行程度上的差别,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1、一般来说,实行终了的未遂的社会危害性大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对此,在对犯罪未遂量刑时,可以作为情节适当地加以考虑。 2、在大多数场合,不能犯未遂非但不会产生犯罪结果,而且也不会造成任何实际危害。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能犯未遂的社会危害性大于不能犯未遂。
对此,在对犯罪未遂量刑时,应该加以考虑。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