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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哪些特点?简易程序作为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程序?

简易程序作为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程序,具有哪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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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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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易程序作为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1。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显然,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能由人民陪审员独任审判。刑事诉讼法第147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据此,可以理解为,并非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刑事案件一律或者必须适用独任审判。  但是,对于绝大多数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而言,应当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这样更符合立法设置简易程序的本意。
   2。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  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相互辩论。
   3。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若干意见》的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院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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