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一)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可以从几个方面理解:
1、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这里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设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为便于审理案件而临时性派出的法庭。
2、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级。
只能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只能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其中,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案件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全部
一)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可以从几个方面理解:
1、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这里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设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为便于审理案件而临时性派出的法庭。
2、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级。
只能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只能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其中,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案件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性分歧。
4、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化为简易程序。
该内容是《简易程序规定》新增加的内容,充分体现出在简易程序的适用方面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
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
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是以往全国资格考试的考查重点,《简易程序规定》在《若干意见》的基础上对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进一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简易程序规定》第1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这是因为,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即需要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与开庭传票,一次公告就需要六十天,而我们整个简易程序的审限才三个月并且不得延长,因此种类案件不适合用简易程序。
2、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该类诉讼因涉及到人数众多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不适宜适用程序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确有错误或者生效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此时,从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角度,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法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属于非诉讼案件,而适用简易程序只能审理诉讼案件,因此,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相关真题】
(02。卷三。多。64)
下列哪些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是错误的?()
A。甲欠乙借款2万元,现甲不知去向,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借款,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B。
丙与丁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审理中审判长认为此案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决定将该案改为简易程序审理
C。法院对戊与己离婚作出一审判决,己不服提起上诉,上级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并无错误,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己的上诉
D。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某案件在判决生效后,法院发现判决确有错误,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并决定对该案的再审仍适用简易程序
[答案]ABCD
【模拟训练】
下列关于简易程序的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 )
A、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B、派出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既可以加盖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也可以加盖派出法庭的印章
C、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原则应当一次开庭审结并当庭宣判,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或者定期宣判的除外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由于可以适用捎口信、电话等简便方式发送开庭通知,因此,如果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即可以按撤诉处理
[答案]C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
《简易程序规定》
第1 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2条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3条 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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