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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诉讼离婚的离婚条件是什么?

分居诉讼离婚的离婚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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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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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 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不能累计) 首先,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时间必须满两年。
   其次,分居必须是持续的,分居时间必须连续计算。  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则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 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
   对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简单的理解为分开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条件所限,并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别居住。但是,这种分居并不排除夫妻之间的性生活。    他们可以利用种种办法,来满足夫妻之间的相互需要。
  
  所以,作为法定应准予离婚的夫妻分居的实质,在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并持续长达两年。 “夫妻分居满两年”须以证据证明。 我国《婚姻法》虽然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规定为法定的可以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诉讼的灵魂是证据,法庭认定必须要靠证据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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