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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标准有哪些?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标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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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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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过错方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行使方式和期限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权利人主张损害赔偿的,应当在起诉离婚时提出或在离婚诉讼中经人民法院书面告知其权利后随即提出。  逾此期限,视为放弃该权利。 (二)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被告的行使方式和期限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第2项的规定,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对一审法院判决离婚不服提出上诉的,可以在二审期间提出。  如在二审中没有提出或人民法院就此调解不成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登记离婚后无过错方向人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的处理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7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1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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