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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做代理有什么风险?

律师做代理有什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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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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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通则》第66条、第67条规定,代理人违法或越权代理,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负连带责任。律师在从事诉讼和非诉讼业务过程中,因自身过错行为或者案件本身的复杂性等诸多方面的原因致使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当事人的要求未得到满足,主要表现为: (1)工作失职造成当事人损失的赔偿。
     (2)对法律问题理解的偏差,造成错误。 (3)专业化程度低造成风险。如泄露商业秘密、遗失重要证据、诉讼请求不当、举证错误、越权代理、延误诉讼期限、对案件性质(案由)的判断出现偏差、为企业提供法律意见不当或错误等等,当事人完全可能以此为由要求律师退还代理费和赔偿损失。
     (4)律师的不勤勉尽职、疏忽大意等过错行为。如不慎将委托人提交的重要材料遗失,错过了委托人的上诉期、举证期、申请执行期等法定期间,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或该争取的权益未能争取到,不该输的官司输了等,这些现象在实践中时有发生。
   (5)律师对所办业务把关不严,或对新业务不熟悉,缺乏经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函不严谨、不真实,导致委托人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等。  这在办理非诉讼业务时较常见,如有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对有关材料未认真核实,便出具了"经审查,有关材料真实有效"的法律意见书,这在近几年开展的律师为银行个人住房、汽车按揭贷款业务提供法律服务中容易发生,主要是对申请贷款的个人真实身份、实际收入的审查方面,律师大多仅是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而未能做到实质审查,这就很容易给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带来很大的执业风险,因为银行审查是否发放贷款的一个重要依据便是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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