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复保险问题我是83年3月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仅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规定了禁止重复保险并适用补偿责任原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并未规定和禁止重复保险。
附加综合意外168十份,每年要1680元,意外伤害身故保额达到一百万哦。
太平盛世·长泰安康保险(B)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全残保障:
(一)被保险人在16周岁前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2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16周岁后身故或全残:
1、如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内,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40%,并返还所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本合同终止。
2、如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以后,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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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仅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规定了禁止重复保险并适用补偿责任原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并未规定和禁止重复保险。
附加综合意外168十份,每年要1680元,意外伤害身故保额达到一百万哦。
太平盛世·长泰安康保险(B)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全残保障:
(一)被保险人在16周岁前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2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16周岁后身故或全残:
1、如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内,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40%,并返还所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本合同终止。
2、如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以后,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重大疾病提前给付:
(一)本合同生效或复效2年后,经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确诊被保险人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并经保险人聘请的医师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认定被保险人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内,被保险人可申请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额为申请时身故保险金的50%;
(二)重大疾病提前给付的申请以一次为限。
被保险人全部有效保险合同中,此项给付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后不办理退保;
(三)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后,缴费标准不变,保险金额为身故保险金与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之差。
综合意外伤害保障计划(B款)-168(翡翠卡)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100000元);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障: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支付的符合卫生、医疗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每次事故门、急诊检查费以300元为限)、手术费、药费,保险人对一次事故中100元以内(含100元)的医疗、医药费用不承担给付责任,对于一次事故中100元以上部分的医疗、医药费用按80%的比例在保险金额(5000元)内予以补偿。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到保险期满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医疗保险责任,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天止,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四、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补贴金:
五、意外伤害烧伤保障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烧伤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50000元)及本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烧伤所对应的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烧伤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各项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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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一)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本公司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的5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并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其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已缴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本公司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其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已缴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确定有红利分配,本公司将根据本条规定进行红利分配。本合同的红利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一、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增额部分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因年度红利分配而增加的保险金额称为红利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在最后复效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未发生责任免除事项的,本合同的年度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给付。
二、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在本合同因发生保险事故、解除保险合同等情形而终止时给付。除减保外,终了红利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至多分配一次。减保时,给付本合同减少的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分为以下两种:
(一)关爱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或全残且未发生责任免除事项的,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关爱金分配的,本公司将以关爱金的形式给付。
(二)特别红利
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上述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效力终止的,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特别红利分配的,本公司将以特别红利的形式相应增加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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