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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规定离婚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偿还呢?

新婚姻法规定离婚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偿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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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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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前句“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是对夫妻在存续期间的债务为连带债务的原则性规定。其后句“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该句从表面上看,似与该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夫妻对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相矛盾。
  即只有在夫或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有约定时,才能由夫或妻的一方财产清偿。而第四十一条后句却规定在当事人未约定的情况下,可协议由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来清偿债务。同时,该句对当事人约定的效力置于人民法院判决的效力之上。
  对此笔者认为不能对某一条款作孤立的理解,应从整个民法和婚姻法的各个章节作体系上和目的上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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