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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致死的定罪吗?

交通肇事逃逸致死的定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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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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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当前社会中一种常发的严重犯罪。本文主要探讨了交通肇事罪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与逃逸人的主观罪过。笔者认为无论在实践中,还是从现行立法的规定来看,逃逸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不仅可能持过失,还可能持故意(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
  科学的立法不应将故意和过失两种心理态度规定在同一个过失犯罪的条款之中,且适用同一法定刑。  因此笔者主张立法应加以修改完善,并提出具体建议。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主观罪过 我国79刑法对于交通肇事罪规定如下:“从事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交通运输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97刑法规定如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新刑法与旧刑法相比,对于交通肇事罪,增加了如下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新刑法提高了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为严厉打击交通肇事罪提供了法律根据。但是,刑法的规定却过于笼统,不便于司法实践中的操作,也导致了刑法理论界对其理解上的分歧。尤其是关于行为人逃逸后,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持什么样的心理态度。
    本文拟从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逃逸人的主观罪过以及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作一探讨,以求促进对交通肇事罪的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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