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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官司财产分割法官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离婚官司财产分割法官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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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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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官司财产分割法官判决的依据 1、《婚姻法》规定,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2、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5、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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