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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对听证程序的规定是什么呢?

行政处罚法对听证程序的规定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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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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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提出听证要求的时间,应该是行政机关对案件已经调查终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等事项。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告知的事项有不同意见,并且与行政机关的认定不能一致,亦即有重大分歧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听证要求,听证要求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3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   2。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为了保证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听证,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必须在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3。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规定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必须公开举行,是为了遵循行政处罚的公开原则,便于人民群众对听证的监督,保证听证的公正性。
     4。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这是保证听证公正性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指定本机关的行政人员作为听证主持人,但是不能指定听证案件的调查人员作为主持人。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该听证主持人回避。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予以审核,主持人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回避,并另行指定听证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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