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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军人的护理费标准如何规定?

伤残军人的护理费标准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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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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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需要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其中,由国家供养终身的包括: (1)享受离、退休待遇的,按规定发给伤残保健金,并由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发给护理费; (2)不享受离、退休待遇,需分散供养的,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因伤残后遗病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2)生活需要护理不便分散照顾的,(3)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由民政部门负责集中供养,并发给伤残抚恤金,不发护理费。
     第21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同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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