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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后果有哪些呢?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后果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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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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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生效前,我国对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单独抵押的法律后果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法律界对上述抵押的法律后果认识不一,从而导致不同法院对于房、地单独抵押的认定不一致,出现“类似案件,不同判决结果”的情形,最终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
  基于上述原因,2007年10月1日实行的《物权法》对于土地使用权或者房产单独抵押的法律后果进行了明确规定,从而统一了认识。   华律小编根据现行《物权法》和《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抵押担保行为发生在2007年10月1日之后,房、地分别抵押的法律后果进行阐述,以澄清认识,帮助当事人作出合理判断,从而从签订合同的第一步就学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1、建筑物(房屋)附着于国有建设用地。   我国《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无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根据上述规定,正常情况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应该一并抵押。如果当事人仅以建筑物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视为一并抵押;仅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建筑物视为一并抵押。
    抵押权人对建筑物和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均享有优先受偿权。 注意:由于抵押登记效力既及于土地使用权,也及于建筑物,而我国“大统一”的等级制度尚未建立,目前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部门不同,所以当事人在设立抵押权之前应当到以上两个部门进行查询,以避免出现风险。
  如,甲明确约定将房产抵押给乙,乙仅在房产部门查询未发现房产上有抵押登记,如果此前甲已经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丙,并在土地部门办理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丙不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还取得房产的抵押权,乙在房产上的抵押权顺序在丙之后,只能在丙之后受偿。
     2、建筑物附着于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即集体建设用地)上。 《物权法》第183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适用上述规定需注意如下问题: (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单独抵押的无效。   (2)以厂房等建筑物和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抵押有效;以厂房等建筑物单独抵押的,抵押有效,其效力及于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均享有优先受偿权。
   (3)本条所指建筑物仅指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而不包括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其他房屋,用其他房屋无论一并抵押还是单独抵押均无效。   (4)此处的集体土地是指经过合法审批的集体建设用地,对于那些在没有审批手续的耕地上建造的厂房,无论一并抵押还是单独抵押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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