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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伤治疗和休养期间应该支付双倍工资吗?

山东省工伤治疗和休养期间应该支付双倍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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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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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鲁高法[2011]297号)第8条第2项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双倍工资,是基于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并非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给付,因此,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具有惩罚性赔偿金的性质。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既然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间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同正常工作期间没有区别,那么,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内就有权获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违法应受到的惩罚不能因劳动者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而得到免除,劳动者是否处于停工留薪期对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并不产生影响。所以,停工留薪期间,尹某虽因工伤未上班,但因双方并未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劳动合同履行期,单位在承担尹某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同时,还应该支付其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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