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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反悔怎认定?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反悔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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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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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双方买卖协议本身就违反了国家现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另外,我国民法上有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公民出卖其房屋或其他建筑物时,或者因赠与、继承而使房屋或建筑物的所有权发生移转时,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给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的新所有人,但是宅基地的所有权仍然归国家或集体享有,这体现了物权法上的“房地一体主义”。
    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房屋予以返还。第二种意见认为:认可农民合法财产权的流转,认为买卖双方交易的标的物主要还是房屋,从买卖当时的市场价格来看,出卖人并没有取得宅基地上的收益,对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利益并不存在侵犯的现象,从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出发,只要该房屋属于合法建筑,符合一般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第三种意见认为:尊重房屋已移转的现实,稳定房屋交易,促进财产流转,避免出现确认无效以后执行难的局面,主张该农村房屋的所有权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与宅基地使用权分离,承认受让方享有房屋所有权,出卖方仍保有宅基地使用权,应当认定协议无效但房屋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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