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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保洁工的劳动关系的认定是怎样的?

乡村保洁工的劳动关系的认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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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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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与清洁工之间具体权利义务以及主体资格的不同,可能属于劳动关系,也可能属于劳务关系,还可能属于外包关系,不可一概而论。首先,公司与清洁工之间在什么情况下属于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 12号)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公司与清洁工之间就属于劳动关系。其次,公司与清洁工之间在什么情况下属于劳务关系?一般是因为双方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比如公司尚不具备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或者清洁工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上两种情况下双方之间都属于劳务关系。
  再比如清洁工属于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此时双方之间既不属于劳动关系也不属于劳务关系,而是实习用工关系。  再次,公司与清洁工之间在什么情况下属于外包关系?很多人认为,公司与自然人之间不可能构成外包关系,如果这样可能的话,岂不是规避了劳动法,损害了清洁工的合法权益吗?其实不然,实践中外包关系的确多发生在单位与单位之间,但判断是否构成外包关系,主要不是看双方的主体身份,而是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公司与清洁工签订外包合同,约定把某个区域的清洁工作外包出去,清洁工只要保证卫生标准达到合同约定即可,至于什么时候清洁、使用何种清洁用品、要不要再找朋友帮忙等全部都由清洁工自己决定;公司不对清洁过程进行管理,只关注清洁的效率和效果,最终也是根据清洁的效率和效果支付报酬。
    此时,公司与清洁工之间完全是民事合同关系,而非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如果符合上述情形,我们倾向认为,双方之间就属于外包关系。有人可能会说,根据这种逻辑,公司完全可以把所有的工作分门别类的外包给不同的员工,如果双方之间因此就构成外包关系,公司岂不是可以轻而易举的规避劳动法?从法律关系角度来说,如果公司确实能做到不对工作过程进行任何管理,只关注工作结果,并且只根据工作结果支付报酬,公司与员工之间的确可能构成外包关系。
    但是,稍有公司管理经验的人都很清楚,符合上述条件几乎是不太可能的,大多数公司在大多数时候都必然要对员工进行管理,因此上述假设其实是脱离实际的,所谓的可以轻而易举的规避劳动法也并不成立。
   如何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的提供与报酬的给付所达成的协议,遵循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和等价有偿的原则,雇主与雇员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应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
     区分: 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一方是符合劳动年龄并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是符合劳动法所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而劳务关系不限于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之间,还可以是单位之间,自然人之间,并且可能是两个主体以上。
   2、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形成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依据双方约定所形成的一种财产关系,不存在人身的隶属性。   3、关系的稳定性不同,劳动关系比较稳定,反映的是一种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劳动对象之间的结合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多为一次性或临时性的工作,一般以完成特定工作为目的。
   4、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了定期得到劳动报酬外还享有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待遇,如社会保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一般只涉及劳动报酬问题,劳动报酬都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而无社会保险等其他待遇。
     对于你提出的“乡村保洁工的劳动关系的认定是怎样的”问题,小编已经整理出来了,根据公司与清洁工之间具体权利义务以及主体资格的不同,可能属于劳动关系,也可能属于劳务关系,还可能属于外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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