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问题请
一、基本养老保险为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
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为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共同缴纳,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职工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并获得一个月以上工资收入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
1、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
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和《关于2005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全部
一、基本养老保险为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
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为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共同缴纳,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职工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并获得一个月以上工资收入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
1、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
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和《关于2005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的通知》(津劳局[2004]413号)职工个人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60%的,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2、2005年度城镇企业和职工的最低和最高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2005年度城镇企业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和最高标准分别为880元和4400元;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职工缴费比例为8%。
二、缴费年限满15年可按月享受养老待遇
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的,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的,职工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对于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不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基础上,再根据其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缴费年限给予一次性养老补偿金。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视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三、1998年1月1日前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同
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参加工作的时间不同,其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也有差别:
1、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补贴四部分。
基础养老金:以职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计发;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为基数,按照1/120计发;
过渡性养老金:以职工退休前经保值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其1997年底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1%计发。
过渡性养老金=职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点工资×职工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
补贴:补贴标准为125元。
2、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以职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计发;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为基数,按照1/120计发。
四、间断缴费对退休后养老待遇有影响
养老保险待遇和养老保险缴费之间强调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按照这一原则,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直接与职工的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金额多少,是否存在中断缴费等情况相挂钩。
缴费时间越长、缴费金额越多,退休待遇就越高,反之则越少。对于累计缴费刚好满15年的人员,虽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但其待遇标准非常低。其主要原因:一是由于缴费年限短,其个人帐户的存储额相对正常缴费的要少,那么退休时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相应要少;二是由于中断缴费,在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要以职工间断缴费年度的上年和退休年度的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平均值作为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基数,由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是逐年增长的,而平均后的结果是计发养老金的基数要降下来许多,所以,其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也相应要有所下降。
另外,退休后养老待遇的调整标准也与本人缴费年限长短挂钩,退休前中断缴费,缴费年限短,退休后相对来说养老待遇调整水平也要低。
因此建议暂时失业者、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等人员,不要满足于缴费时间已满15年,已经达到享受退休待遇条件。
要从长远着眼,特别是随着社会进步,人的寿命逐步延长,目前本市人口平均寿命已经达到76岁左右,在正常情况下,还将继续增高。也就是说,女性50岁退休,男性60岁退休,退休后女性平均要生活近30年,男性平均要近20年。
所以专家建议有条件的人员,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或从事自由职业和灵活就业的人员,本着对自己晚年基本生活负责的心态,要尽量坚持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到退休,以免因为间断缴费使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降低,影响晚年基本生活。
五、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费
凡具有天津市非农业户籍,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到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开设的“个人缴费窗口”或具有代办养老保险资格的职业介绍机构办理个人缴费。
个人缴费人员可以按月缴费、也可以按季、半年或年度缴纳。缴费基数由本人在本市规定的月缴费基数最低标准和最高标准之间确定。城镇个人2005年缴费比例为22%。
六、个人账户有关规定
1、计入比例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11%记入,包括:职工个人缴费的全部;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一部分;上述储存额的利息。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2、个人帐户的支取
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津劳险[1998]329号)规定: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但是,对于职工在职期间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职工生前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外省市来津的农业户口从业人员,凡离开本市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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