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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放弃或变更仲裁请求的权利?

申请人在提交仲裁申请书后,是否有放弃或变更仲裁请求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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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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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 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仲裁规则》:第十六条: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变更仲裁请求 或者反请求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最迟应当在开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仲裁 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  仲裁请求是申请人请求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 和所要达到的目的,也就是申请人通过仲裁委员会向对方当事人提出 实施权利的具体要求。
  根据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的原则,当事人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于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变更仲裁请求,只 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应准许。  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后,申请人在仲裁庭审辩论结 束前,可以对己方所提出的仲裁申请进行放弃或变更。
  在仲裁庭组成前 提出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庭组成后提出的,由仲裁庭 决定是否受理。实践中,当事人放弃仲裁请求常以撤回仲裁申请的方式进行,而变 更仲裁请求则是在案件受理后或者案件情况发生了变化,或者当事人 对纠纷有了新的认识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
    变更仲裁请求分为部分变 更和全部变更两种情况,如果全部变更,可视为当事人原有的仲裁请求 已撤销,仲裁委员会只需对新的仲裁请求作出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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