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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有哪些?

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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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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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司法解释第1条】: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提示】法院受理还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176条规定,即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检察院已经作出了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 2。属于本院管辖。 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 (1)符合三个条件之一: a。
  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 b。  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 c。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 (2)提供两个证明: a。
  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 b。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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