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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署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协议是有效吗?

双方签署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协议是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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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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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是否有效】 【案情】 被告傅某(女)与王某(男)于2010年3月结婚,2011年4月生下一男孩傅某。次年2月一天,傅某发现王某在网上与一女热聊,关系极为暧昧,遂与王大吵,并要求王某出具一份保证书,保证书中写明男方有过错,双方离婚时,男方自愿放弃一切财产,净身出户,并且放弃小孩的抚养权。
     王某考虑后,同意了傅某的要求,写下具有以上内容的保证书。 2014年7月因为王某外遇,傅某要求离婚并按照保证书中的要求净身出户,放弃孩子的抚养权。王某同意离婚,但不承认保证书的效力。
  傅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离婚,并将孩子抚养权归其抚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保证书中关于财产条款的约定,符合婚姻法规定,没有违反公序良俗,该条款就可视为夫妻双方对其所属财产的约定。  因此,这部分关于离婚财产处分的承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在离婚诉讼中应当予以认定。
   关于保证书中“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条款,与法律规定相悖,对孩子的抚养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不能被剥夺,但也不能放弃,因此该保证书关于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由于男方抚养收入稳定,且有母亲帮助抚养,最后法院判决,财产归女方傅某所有,孩子归男方王某抚养,女方傅某按月支付抚养费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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