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的工龄从事特殊工种的连续
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对特殊工种有如下规定:
(1)特殊工种名录必须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85—1993年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劳动保障部门严格按照本行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不得参照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执行;
(2)职工本人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
① 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条件,按原山东省劳动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97)鲁劳薪便字第11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即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作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全部
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对特殊工种有如下规定:
(1)特殊工种名录必须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85—1993年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劳动保障部门严格按照本行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不得参照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执行;
(2)职工本人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
① 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条件,按原山东省劳动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97)鲁劳薪便字第11号]第七条的规定执行,即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作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作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② 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符合上述特殊工种条件,本人从事特殊工种累计工作年限符合上述规定,且到达上述退休年龄的职工应该退休。
(3)关于折算缴费年限的计算。
在计算连续工龄时,从事井下、高温工种每工作一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每工作一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种的工人办理;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的不折算工龄。
根据鲁劳发[1998]141号文件规定,实行统帐结合改革前,即1996年1月1日前在特殊工种岗位的工作年限,按规定折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但折算后增加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统帐结合改革后从事特殊岗位工作的年限不再折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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