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本人工资”的含义?
根据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 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
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 况下支付的工资。但是,劳动者的以下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 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生活困难 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
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 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人,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 奖等。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许多项目,如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每月的伤残津贴等,都以工伤职工的本人工资为计 算基数,因此,弄清本人...全部
根据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 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
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 况下支付的工资。但是,劳动者的以下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 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生活困难 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
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 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人,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 奖等。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许多项目,如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每月的伤残津贴等,都以工伤职工的本人工资为计 算基数,因此,弄清本人工资的含义至关重要。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 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对这个概念的理解,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 它是职工的月缴费工资。目前,我国的职工工资构成 已经发生很大变化,职工的工资外收入,在不少单位已经占到
全部收入的一半以上。但是,在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发放多 种社会保险待遇时,都以缴费工资作为计算依据。
对单位而 言,社会保险各项费用的缴纳,以单位的工资总额为基数;对
职工个人而言,则是指由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核定的本人工资 为基数。
(2) 它是职工在上一年度的平均月缴费工资。由于发生工伤 的时间可能在一年中的任何一天,在计算缴费工资时,只能通过
计算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才显得公平,因此,在社会保险各 项缴费工资的计算中,大多采用上一年度的平均缴费工资。
(3) 本人工资与社会平均工资还需要有适当的平衡。社会保 险具有调节社会贫富的功能,在社会保险的待遇方面,应当强调
公平高于效率。为了缩小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的差异,在计算本人 工资时,需要缩小过高与过低收入人群的缴费差异。
《工伤保险 条例》规定,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
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 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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