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如下:
1、关于仓单 仓单是仓储保管人填发的证明寄托人寄存物品的单据,是提货人提取货物的有效凭证。合同法第385条规定: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同时仓单包含以下事项:a,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b,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c,仓储物的损耗d,储存场所e,储存期间f,仓储费g,仓储物保险i,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仓单没有经过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不能生效。
仓单必须要记载表明物品以及其所在场所的事项,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表明存货人的基本权利。2、关于仓库 在实际的仓单质押操作中,往往分为公共仓与非公共仓,对于公共仓,我们与公共仓主签定仓储合同书,同时需要办理货权确认书,但是这里的货权转移书我认为实际上有些需要注意的地方:我国民法规定,货权,即物权或者所有权,包括四个方面的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南储作为专业的仓储监管公司,在为银行监管货物的过程中,我们只是代银行行使对货物的占有权,并不是真正行使对货物的所有权,若签定货权转移书,有可能使部个别企业或者银行误以为我们获得了货物的所有权,从而对合同产生疑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