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公司分立前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依法继承分立前公司法人的权利与义务,这其中就包括了偿付债权人债务的义务。...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依法继承分立前公司法人的权利与义务,这其中就包括了偿付债权人债务的义务。为了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防止恶意逃避债务,法律规定了分立后的公司对于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每一家公司在法律上都负有清偿的义务。
但是,在此之前,债权人与债务人已经达成协议的应当遵照协议执行。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