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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吗?

子女与亲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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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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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一规定说明,合法的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就具有了亲生父母与子女间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二、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法定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养子女。  收养关系是人们之间经过协议,收养人领养送养人的子女作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收养关系形成以后,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除。
  至于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应注意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双方虽未办理收养的法律手续,但存在抚养教育、赡养扶助的事实;(2)双方以父母子女相称,亲朋也知道他们是养父母子女关系;(3)养子女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已经消除。
    具备以上条件的,才能互相继承。 如果养子女的养父母死亡,对养父母生前的合法个人所有的财产,享有与养父母的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应视为养父母的养子女关系,享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权利。
   养子女与婚生子女、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是兄弟姐妹关系,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如果养子女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对生父母扶养较多,养子女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享有继承养父母的合法个人财产,同时还可依《继承法》第十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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