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件发生经过:
2007年9月6日11点30分左右(幼儿园提供的时间),幼儿从红岸幼儿园走失。步行5华里左右,很多路人围观询问,并由其中的一位好心人(与该幼儿及其亲属素不相识)询问并送至家属区,经问邻居得知幼儿住址,将该幼儿送回家。此时家属方知该幼儿从幼儿园走失。
打电话通知幼儿园老师,此时时间为13点30分左右。由此可见该幼儿身心受到很大刺激和伤害。
二、 事件发生原因:
走失原因经双方交换意见确认为:
1. 园方老师失职。由于老师看护不力致使张欣蓉从楼内走出;
2. 幼儿园防护设施不完善。铁栏杆底部缝隙过大,致能从园内走出。
三、 事件造成的后果:
出现心烦、恐惧、害怕见陌生人的症状,夜晚睡眠质量差,并时常喊叫,胡言乱语,哭泣甚至惊厥而醒。2007年9月10日9时20分经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初步诊断:该幼儿由于走失恐惧引发儿童心因性反应疾病,并有可能诱发精神心理上的其它疾病。
后期我们又到哈尔滨、北京儿童医院就诊都说该幼儿在心里和精神上受到很大影响和刺激。
1-2年内不能送幼儿园了(事件发生时该幼儿刚送幼儿园3天),后果严重时诺干年后可能导致痪上精神上的疾病。
在以后的日子里我们作为家长的怎样对待宝宝才能使其健康的成长和发展。
幼儿园又该承担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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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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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常见事故类型及教师的义务
近几年以来,幼儿园里幼儿伤害事故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一方面是由于人们的法制意识提高了,另一方面是由于关于学校方面的立法也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
教师再也不能凭以前的经验从事教学工作了,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既是教师职...全部
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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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常见事故类型及教师的义务
近几年以来,幼儿园里幼儿伤害事故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一方面是由于人们的法制意识提高了,另一方面是由于关于学校方面的立法也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
教师再也不能凭以前的经验从事教学工作了,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既是教师职业道德的要求,又是现行教育法律的规定。
一、幼儿园常见事故类型
1、幼儿游戏时受伤。这种情况一般都是意外事故引起的,即便教师在现场,学生的伤害也是不可避免的。
幼儿在活动中很难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幼儿活动时不小心绊倒,相互之间的碰撞以及其他的伤害都是不可避免的。但教师如没有尽自己职业“谨慎”的义务,就很难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 据扬子晚报2000年5月13日报道的儿童朱某状告南京港务局幼儿园及其开办单位赔偿纠纷一案就说明了这一点。
1997年4月28日,不满5岁的朱某在幼儿园摔了一跤,老师随即带他到医院检查,发现朱某右肱骨髁骨骨折。后虽经多家医院治疗,朱某的右膀关节仍失去功能。法院在审理中认定,朱某在幼儿园摔伤致残,是幼儿园看护不力所致,幼儿园负有过错责任,对原告损伤所造成的损失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判决幼儿园赔偿朱某人身损害经济损失55906元,精神补偿费20000元。
2、因教学设施原因引起。如滑梯、攀登架、小城堡、海洋球、蹦蹦床、秋千、压压板等大型的玩具年久失修,存在着安全的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幼儿园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幼儿园如未及时更换已经陈旧老化的器械,形成事故隐患,而教师又未尽注意义务,发现存在的问题,监督幼儿的活动,就很容易发生事故。 此外,幼儿园校舍中楼房占大多数,学生在教室、楼道、走廊内的安全,学生上下楼梯的安全,也是幼儿园容易出事故的地方。
据江淮晨报2000年4月25日报道,合肥市六安路小学学生刘晶晶坠楼身亡,校方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共9万元。新浪网站2000年08月11日披露,义乌一幼儿园因滑梯未固定牢,导致少年何某在攀玩时,被翻倒的滑梯击倒身亡。
3、儿童走失。儿童走失属幼儿园严重事故。儿童走失说明幼儿园管理的失误,教师未尽看管之职。儿童在幼儿园的期间是指学生从踏入校门到离开幼儿园这段时间。在这段时间,教师应该象家长一样,看管学生。
学生离校必须经过教师的同意,或者学生家长的允许方可。
4、由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原因所造成的。 体罚是指教师的行为造成学生人体损害的一种行为。广义的体罚还包括变相体罚,如罚学生下蹲起立,罚学生吃喝有害身体健康的东西,还有罚站、罚跪、罚冻等形式。
研究证实,挨打的学生常常情绪不稳定,缺乏自尊心。据生活日报2000年5月22日报道,郑州市凤凰台村小神童幼儿园想出了一个奇招对付顽童----用针扎。 老师就拿出一只注射器,吸上水后作注射状吓唬小孩。
对一些在排练演出节目时动作总也做不好的孩子,“执法严明”的老师便在孩子的手背上扎了针,有的孩子还挨了两针。
5、学生被他人接走。学生被他人接走,可能是处于某种目的,会致学生于不利的境地。如遇学生被拐买,敲诈勒索以及其他不利的影响。
教师对来接学生的家长要多留个心眼,决不能被坏人有可乘之机。1992年某市胜利小学吴琼被一个陌生人接走,后被杀害。(张维平:教育法学基础,辽宁大学出版社97、8)
6、外来人员的侵入。
幼儿园的门卫制度不严,外来人员容易趁人不备,溜进幼儿园,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浙江省衢州市就发生歹徒闯入某小学的事件,歹徒将在校的二位学生从三楼摔下来,致学生一死一伤。
7、幼儿园组织校外活动引发的事故。
外出活动,如果组织不够严密,教师思想上麻痹大意,偶发事件将会不期而遇。
8、学生自身原因所致。很多的场合下是由于学生身体的状况而产生的,如学生患某种疾病,体质弱、身体残疾等。
二、处理幼儿伤害事故时责任划分的法律依据
教师是实施教育活动的主体,也是教育工作的专业人员,由于教育工作的专业***,教师在教育活动中负有防止学生的身体或生命因教育活动而遭受侵害的义务。
教师因过失行为而导致伤害事故发生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的过失在本质上,可认为是一种“业务过失标准”。 法律中将这种过失原因归类为过错责任,幼儿园在学生伤害事件中是否有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即幼儿园在事故中是否犯有过错或失误是幼儿园承担责任的前提。
如果幼儿园的过错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那么幼儿园要负责相应责任。反之,幼儿园可不负责任。过错的大小是幼儿园承担责任大小的依据。 过错很大部分来自于教师的疏忽(当然,也有的是故意行为所致),教师的过失行为导致幼儿园在处理很多的学生伤害事故时,不得不化了很多的冤枉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具体解释了儿童损伤事件的责任问题:“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根据法律,处理责任事故的前提是分清幼儿园在事故中的过错,并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法律,幼儿园对学生负有三项责任:①教育责任;②管理责任;③保护责任。教育是幼儿园的主要职能。
管理是服务于教育的职能,是幼儿园为达到教育目的而采取的方式和手段。保护是幼儿园行使教育和管理职能的前提条件。 幼儿园只有保护学生安全,才能实现其教育目的。教育虽然是学校的主要职能,但就责任的***质来说,教育责任说到底不是一种法律责任,而是幼儿园的职责和功能,管理失范和保护不周才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幼儿园只有保护学生安全,才能实现其教育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学校保护”具体讲述了学校对学生的保护责任。 学校保护最终是要通过学校的内部管理行为来实现的,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教师应忠于职守,履行自己的职责,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
教师注意义务的时间范围应从学生踏入校门算起一直到离开幼儿园为止这段时间内。包括学生上课时间、课间活动时间、课外活动时间。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教师在课余时间对学生的看管责任,实际上幼儿园应该根据学生年龄的大小,安排相应的教师看护学生。
台湾、香港、澳门的教育法律都规定了教师课余的看管责任。在美国各州学校委员会立法对教师的责任作了具体化的规定,如对正常规模的课堂监管,不允许教师随意离开课堂,甚至规定教师在课间、午饭时间的监管责任。
如果幼儿园未安排教师在课余时间看管、监督学生,事故发生后,幼儿园很难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当然在校时间还包括住宿时间,幼儿园应安排教师在其他活动时间值班,尽保护之责。
由此可见,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人身伤害事件,其赔偿责任大小是根据幼儿园、教师的过错来确定的,教师如果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以及幼儿园的规章制度尽了职责的,可以减少或避免其责任。
三、教师的义务。 根据过错责任的原则,教师要在事故发生时免除自己的责任,就必须尽自己的注意义务,这些义务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教师要按照教学常规来进行教学。
教师要严格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的规章制度对幼儿进行教育,不能以超出幼儿接受能力方式进行教学。在正常的教学活动时间里,特别不能出现擅自调课,不请假而离岗,请人代岗的现象。 出现事故,及时采取有利措施进行抢救。
教师如在应在岗期间不在岗,未能了解事故发生的情况,出现事故没有采取有利措施进行抢救,不及时汇报,不按照教学常规来教学,都可能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2、外出活动注意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条规定,幼儿园组织学生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要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按民法原理而言,这也是由于当事人的先行行为所产生的义务。组织外出活动的时候,一定要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组织者要配备足够的教师,出发、集合、分散活动都事先要有计划,确定好详细的活动方案,确定具体的责任人。
3、了解幼儿健康状况。调查幼儿的身体状况,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以防事故的发生。 教师要根据学生的身体状况安排具体的教育教学活动,对体质特殊或有疾病的学生给予适当的照顾。
4、定期检查教育活动场所、安全设施,提供安全卫生的学习环境。《教育法》第26条、第73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第52条明确规定,学校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要符合标准,保证学生在校内的人身安全,如果明知校舍或其他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中大伤亡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教育法》第44条,《未年人保护法》第32条都要求学校给学生提供安全的体育活动设施和卫生的校园环境。幼儿园要保证学生的饮水、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预防各种疾病在校内传播、流行。
教师发现学校的教学设施存在安全的隐患时,要及时汇报,让幼儿远离危险设施,避免幼儿在危险的条件下活动。
5、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对于教师因故意行为造成学生伤害的,法律也有相应的责任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进一步指出:对体罚学生情节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6、事故发生后照顾及通知的义务。幼儿对于自己身体、健康的照顾,不具有充分的判断能力。 为了防止幼儿在发生事故后,因为疏于照料致所受到的损害,发生扩大或恶化的情形,教师应该在发生事故后,对幼儿进行必要的照顾保护并即刻通知幼儿家长或监护人。
教师要主动与家长联系,认真吸取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配合,既是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也是教育法律的规定。在幼儿园的管理中,幼儿园应及时将学生走失,被他人接走,幼儿生病及受伤等情况及时通知其家长,疏于通知所引发的事故由谁承担?从过错责任来看,显然是存在因果关系的,幼儿园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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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受到的伤害绝不是用金钱能够弥补的,当然不能免除他们的不以人们的责任和惩罚,可以去找律师。只有家长尽自己最大的能力让孩子好起来,即使我们为之耗尽。孩子最重要,像楼上说的要有家...全部
幼儿受到的伤害绝不是用金钱能够弥补的,当然不能免除他们的不以人们的责任和惩罚,可以去找律师。只有家长尽自己最大的能力让孩子好起来,即使我们为之耗尽。孩子最重要,像楼上说的要有家长时刻陪伴在孩子身边,让孩子任何时候都有安全感,晚上父母要多多提心,只要孩子有点动静就要做出动静,让孩子知道父母在他身边。
晚上睡觉时牵着他的手或让他第一时间能接触到你。如果胆子慢慢胆大起来再鼓励孩子和外界接触。循序渐进,不可过急,不要给孩子留下遗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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