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于2006年11月跟一家网络公司签定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试用期满后为人民币1400元,每个月10号要支付给我工资。但是该公司经常会有不按照发放的行为,不过最多拖个几天就发了。晚几天发就晚几天吧,最过份的是2007年4月份的工资一直拖到6月仍未发放,而且按照合同的约定五月的工资应该也在十号给我发了(如果碰到10号是节假日应该是于最近的日期发放的吧)。我在五月中询的时候向公司询问过什么发4月的工资,当时已经拖了有10多天了吧,但是公司的回答是由于合作方未把款项打给工资,所以工资延迟发放,这一拖就是一个月多了。在这种情况下,我决定离开公司,那么我是否可以以公司违约随时离开公司,或者是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后辞职?而且,如果公司还不发我工资的话,我申请劳动促截或者劳动监察部门 是否要提出什么样的证据?个人认为这不发工资应该属于事实存在的,应该不需要举证了吧?在我离开的同时,是否可以要求立即支付我的工资?
2、我的工资是1400,这个应该是基本工资吧。但是我们公司的考勤制度确是从我的基本工资里面扣基本考勤的,也就是说我如果碰到有迟到情况下,就会从我的基本工资里面扣钱,请问这是否合法?如果是因为考勤方面的原因,是否应该以考勤奖金方面进行考虑,而不应该扣我的工资?
3、我们公司是网络公司,为了提高门户网站的访问量,所以规定公司员工必须在公司的论坛进行一定的发贴量,一周要50贴,如果不满的话要扣钱,一贴是1元钱,我所担任的职务是非常的忙,有时候半夜才回家休息,连续工作10几个小时是经常的事情了,可是我找老总谈的时候说这个是公司的规定,每个人必须遵守,我就很气愤了。请问这个规定是否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照说公司不能以任何理由无故克扣员工的工资的吧,而且合同里也没有说明公司的这个规定,请问要怎么办?
总结:希望各位老大给予积极的解答,本人以作好准备要提出仲裁了,相信有工作的人最基本的是希望就是工作有钱拿,可是现在的老板实在太黑了,我想以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为由随时解除合同,我在要求工资的同时并要求25%的工资赔偿是否可以,先谢谢了
1、既然网络公司与你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即试用期满后工资为人民币1400元,每个月10号发放等。公司就应该按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因此,公司“2007年4月份的工资一直拖到6月仍未发放”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
你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的规定,立即要求解除与网络公司的劳动合同,而无需提前一个月通知。 且你的提前...全部
1、既然网络公司与你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即试用期满后工资为人民币1400元,每个月10号发放等。公司就应该按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因此,公司“2007年4月份的工资一直拖到6月仍未发放”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
你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的规定,立即要求解除与网络公司的劳动合同,而无需提前一个月通知。
且你的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在履行《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赋予你的权利,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采取辞职的做法。须知辞职属于违约行为,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那岂不是在拿网络公司的错误惩罚自己?!
2、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确实需要提供相关证据,你与网络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可由劳动合同佐证;拖欠工资你可能无法举证(不是不需要举证),仲裁委将按照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要求网络公司提供相关证据。
3、网络公司拖欠工资并非一朝一夕,不能幻想在你离开的时候,网络公司会立即支付你的工资。因此,建议你立即向网络公司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以网络公司拖欠工资为由,请求裁决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一个月工资);支付拖欠的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
4、网络公司的考勤制度关于“从基本工资里面扣基本考勤”的规定并不违法,因此,发生迟到等情况,从基本工资里面扣钱的做法并无不当,你的那些想法只是你个人的一厢情愿,是不现实的。
5、公司规定员工必须在公司的论坛进行一定的发贴量,是出于工作性质的需要,属于强制性、指令性任务,完不成任务要扣钱,是目标考核,不属于无故克扣工资行为,如果就此要求公司补发因此被扣掉的工资,恐怕很难得到仲裁委支持,不主张在该问题上与公司有过多纠缠。
6、由于我国现在实行的是8小时/日,40小时/周,167。
4小时/月工作制,任何超过上述工时的工作时间,都属于加班,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分别支付不低于150%、200%、300%的加班费,关于这一点,你可以向仲裁委主张,但须提供你加班的证据。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