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在婚前的借贷,出借人能否
关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对登记结婚前发生 在夫妻双方之间的借款,借款人称用于双方婚后共同生活,但未能 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 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应认定为 借款人婚前个人债务,此债务是属于出借人的婚前个人财...全部
关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对登记结婚前发生 在夫妻双方之间的借款,借款人称用于双方婚后共同生活,但未能 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 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应认定为 借款人婚前个人债务,此债务是属于出借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出借 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起诉要求还款的,应予以支持。借款合同的 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有约定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 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出借人 可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逾期还款的,根据《合 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 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 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 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 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 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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