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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甲为抢劫而殴打章某,章某逃跑,甲随后追赶。章某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下,甲拾得钱包后离开。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什么?

全部回答

2007-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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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断标准不同,结论不同。 1。 条件说。把某个行为移开后,看结果是否相同?若仍相同,该行为就不是原因。以此标准来判断,往往因果范围较宽泛。例如,某人杀了人,他的父母、祖先都会成为原因,因为如果不生他,就不会有此结果。
   对于本题,以此说得出的结论就是有因果关系。   2。 相当因果关系说。为了客服条件说过于宽泛的缺点而提出。考虑相当性。从条件中选择具有相当性的成为原因,但相当性的判断标准不是很明确。
   对于本题,以此说得出的结论不统一,不同的相当性标准,结论不唯一。 3。 客观归责理论。刑法学界最新的成果,德国制造。强调一种法不允许的风险。   对于本题,以此说得出的结论是不存在因果关系。
   很明显,司法考试的命题涉及的因果关系问题都很理论界常讨论的问题,条件说的支持者越来越少,采其他学说的人越来越多。命题人出题的角度也是靠近后两种,特别是客观归责理论。 就本题而言,我简要分析,甲抢劫、殴打、追赶章某,创设的是一种基于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威胁章某人身、财产的危险,而取得财物并不是基于暴力、胁迫或者威胁,而是一种偶然。
  
    当然,有人可能会说,如果不追,章某能掉么?但是追赶和掉钱包不是一种高度可能性的联系,因此,不能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各种理论,可参见我的另外关于刑法因果关系的回答: 。

2007-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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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因果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前提行为必须具有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2,同时只有当具有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的某一现象已经合乎规律的引起某一结果的发生时,才能确定。
    3,因果关系只能是在一定条件下的因果关系。 在本案中,甲主观上的抢劫财物,客观上实施了殴打行为,章某是在逃避打劫而掉的东西,如果没有甲的前提行为,那么章某就不会有跑这个行为,从而不会掉东西。
   所以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007-10-22

469 0
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为甲的“为抢劫而殴打”,才导致章某逃跑和丢掉钱包的;并且甲是因为在为了抢劫而“追赶”的过程中得到“钱包”这个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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