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标准不同,结论不同。
1。 条件说。把某个行为移开后,看结果是否相同?若仍相同,该行为就不是原因。以此标准来判断,往往因果范围较宽泛。例如,某人杀了人,他的父母、祖先都会成为原因,因为如果不生他,就不会有此结果。
对于本题,以此说得出的结论就是有因果关系。
2。 相当因果关系说。为了客服条件说过于宽泛的缺点而提出。考虑相当性。从条件中选择具有相当性的成为原因,但相当性的判断标准不是很明确。
对于本题,以此说得出的结论不统一,不同的相当性标准,结论不唯一。
3。 客观归责理论。刑法学界最新的成果,德国制造。强调一种法不允许的风险。
对于本题,以此说得出的结论是不存在因果关系。
很明显,司法考试的命题涉及的因果关系问题都很理论界常讨论的问题,条件说的支持者越来越少,采其他学说的人越来越多。命题人出题的角度也是靠近后两种,特别是客观归责理论。
就本题而言,我简要分析,甲抢劫、殴打、追赶章某,创设的是一种基于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威胁章某人身、财产的危险,而取得财物并不是基于暴力、胁迫或者威胁,而是一种偶然。
当然,有人可能会说,如果不追,章某能掉么?但是追赶和掉
钱包不是一种高度可能性的联系,因此,不能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各种理论,可参见我的另外关于刑法因果关系的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