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后,原来的职工医疗保险最多可以停交多
《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宁政发[2000]259号)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中断或未足额缴费,医保中心自次月起中止向个人帐户划拨资金,并暂停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缴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用人单位和职工在3个月内补足欠款及滞纳金的,欠款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支付。欠款超过3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在按规定补缴后,可恢复职工待遇享受资格,补记个人帐户,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但欠款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南京市户籍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愿参加或接续基本医疗保险的,将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南京市户籍在领失业人员申请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的,应先到户...全部
《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宁政发[2000]259号)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中断或未足额缴费,医保中心自次月起中止向个人帐户划拨资金,并暂停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缴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用人单位和职工在3个月内补足欠款及滞纳金的,欠款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支付。欠款超过3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在按规定补缴后,可恢复职工待遇享受资格,补记个人帐户,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但欠款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南京市户籍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愿参加或接续基本医疗保险的,将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南京市户籍在领失业人员申请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的,应先到户籍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或接续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再到户籍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首次申领手续,同时填写《南京市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就业登记证》原件等材料。
经确认已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符合领取条件的,于审核次月起发放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加或接续基本医疗保险的在领失业人员,从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次月起将其基本医疗保险补贴随失业保险金同时发放到《失业保险待遇专用存折》上。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领失业人员应当在每月25日前(含25日)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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