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怎么选举?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 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 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 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 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 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 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全部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 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 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 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 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 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 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人参加选举 的村民名单: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 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 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十四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曰前 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曰起 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 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 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 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 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 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 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 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 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 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 布。
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 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 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规定。
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 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 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 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 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 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 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 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 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其职务自行终止。第+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 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 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 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收起